2022年04月08日
第A11版:看天下·热评

2022年04月08日

  石家庄燕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庞永明、范东起、杜洁、赵林杰、杨雪军、耿书贵、董丽辉诉被申请人石家庄燕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1]裁字第1026-7号)。经过开庭审理,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石劳人裁字(2021)第1026-7号裁决书。因向你单位邮寄裁决书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庞永明42580.8元、范东起45463.92元、杨雪军59733.36元、耿书贵51804.48元、赵林杰59733.36元、董丽辉42357.12元、杜洁44487.24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至2021年期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庞永明9788.4元、范东起6967.6元、杨雪军13731.6元、耿书贵11908.8元、赵林杰13731.6元、董丽辉9737.4元、杜洁1022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2-04-08 2 2 燕赵晚报 content_80794.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