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先生咨询:我母亲在2015年3月从林某处承租了一处住宅,租期10年,由我、母亲、媳妇、孩子一家四口居住。2018年我母亲因意外去世,2020年8月,该房屋被法院拍卖,由张某拍得,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在此期间,我一直居住在此。张某获得所有权后,要求我们搬离房屋,终止租赁合同;我不同意,现在他起诉到法院了,要求解除并且按照市场价支付2020年8月到现在的租金,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该条对房屋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可以继受租赁合同的权利作出规定,该规定与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的保护一脉相承,并且新增了关于保护共同经营人经营权的规定,更利于保障经营的稳定性,有利于增进社会效益。
本案中,姚先生母亲去世后,姚先生一家三口作为房屋共居人,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张某虽然已取得房屋产权,但此前在该房屋上设立的权利义务不因产权人的变更而消灭,对新的产权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因该房屋是姚先生母亲承租的住房,姚先生一家三口作为共同居住人使用房屋,应按原住宅租赁合同记载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租金。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对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的保护,就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来讲,首先房屋应当是共同居住生活的必要场所,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必要条件。其次是共同居住人具有使用房屋的持续性,在承租房屋居住的行为应是稳定的,并持续至承租人死亡时。共同居住人继受合同的,是对于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继受,共同居住人处于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确定的条件,如租金、租期等约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本报记者 孙会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