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咨询:我是某企业职工,因企业经营困难,企业领导通知我在家待岗,每月向我支付生活费,并继续为我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在待岗期间,我又到了某铁矿厂上班,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铁矿厂没有为我缴纳任何保险。2021年中旬,我在铁矿厂工作中不慎受伤,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找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法律帮办杨保利、聂立宁律师认为:首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成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2条第2款“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等法律规定都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而在本案当中,李某是在某企业待岗期间,又到某铁矿厂上班,应当视为李某实际上是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即李某与某企业以及某铁矿厂是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
其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其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9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在李某待岗期间,某企业一直向李某发放生活费,并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不能因此免除了某铁矿厂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并且李某是在某铁矿厂工作的时候受到伤害,应当由某铁矿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帮办杨保利、聂立宁律师提醒: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不产生工伤保险衔接使用问题。并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本身就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强制性义务,一旦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予以查处惩戒。因此对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应将其与只在一个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同等对待,公平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保护,这才符合客观实际和公平原则。
法律帮办聂立宁律师 咨询电话:15733108740
本报记者 孙会芳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