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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杨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裁字(2021)第82号)已审结,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你单位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拖欠的工资32000元、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如不服上述裁决内容,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