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4日
第A08版:城事·巷报

自然人聘用的人员 受伤能否申请工伤

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担责

2021年11月24日

  刘某咨询:去年,张某找我在他承包的某建筑项目上干活。一天,在工作时间,在工地上干活时导致我的右手拇指第一节折断,受伤后,张某立刻将我送到医院救治,后来张某给了我一万元的赔偿,但是在治疗过程中,这一万元根本就不够用。我又联系张某,要求赔偿,张某就让我联系与我同一个工地的苗某主张赔偿。现在我想问一下,我这种情况算工伤吗?应当要求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帮办杨保利律师认为:首先,刘某的拇指受伤是构成工伤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在工作中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导致拇指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刘某可以要求该建筑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的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作为自然人,是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该建筑项目的施工方也必然存在违法转包和分包的情况。而自然人张某聘用刘某负责具体工作,之后刘某在工作中受伤,虽然自然人张某给刘某支付了一万元赔偿款,并且告知刘某主张赔偿跟张某同一个工地的苗某联系,但不能免除该违法转包、分包的施工单位对刘某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刘某依然可以要求该建筑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的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帮办杨保利律师提醒: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的规定,是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也就是说,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刘某的拇指因工负伤,应当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

  

  法律帮办杨保利律师咨询电话:13331353610。

  本报记者

  孙会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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