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
第A10版:城事·巷报

签完合同房价涨 房东反悔咋处理

2021年11月19日

  

  梁先生咨询:2021年4月,我和太太因为刚需,想要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子,所以决定将原有的房子卖掉,因此找了房产中介。卖了以后,又经过中介介绍,看中了吴先生的房子,经过半个月的商量后,最终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吴先生的房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且当天就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约定一个月以后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月后,我办完所有手续,吴先生提出因为房价上涨,需要加价5万元才办理过户。请问,我可以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他赔偿损失吗?应该怎么办?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吴先生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属明显违约行为,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因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梁先生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了梁先生今后购房成本,因此造成的损失,可要求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本案中,梁先生可要求返还定金3万元,因案涉房产价格确有波动,梁先生的损失可向法院申请依据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实际损失,确定违约责任。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购房是生活中的大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所防范。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合同签订,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同时,买卖双方要选择社会信誉高、提供中介服务有保障的中介机构,买方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实准确,如属于共有财产的,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所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如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有反悔而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本报首席记者 杜慧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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