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
第A11版:看天下·热评

法律有禁区 “私家侦探”无法外特权

2021年11月12日

  □程汉鹏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打着“私家侦探”名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郑某、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3000元不等。(11月11日《人民法院报》)

  资金信用调查、夫妻忠诚度调查、寻人寻址找物……这是不少民间调查公司在网站上介绍的经营业务。在互联网上,还有不少类似的“私家侦探”机构。然而,“私家侦探”们也面临着法律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州这三名“私家侦探”受雇跟踪偷拍他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责,就是典型案例。

  有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有上千家所谓“市场调查公司”,这些民间调查机构,一部分已取得营业执照,还有一部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可否认,由于存在市场需求,“私家侦探”游走在法律边缘。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具有调查权的是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授权的机关,律师在一定范围内也享有这方面的权力。就此来看,“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往往会涉及公民个人信息,触碰法律底线。根据法律规定,包括姓名、证件号码、通信方式、住址以及一些行踪轨迹、财产状况、账号密码等在内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授权不得侵犯。

  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广州三名“私家侦探”被判刑,反映出司法机关惩治侵犯公民信息犯罪的决心。这也警示我们,无论是“私家侦探”,还是其他什么调查机构、网络平台,在法律面前都没有法外特权,不能借职务之便违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去牟利。

  当然,从“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角度来讲,从事“民间调查”在一定范围内是得到法律法规允许的,比如说打假,寻人找物等。对于那种不以获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经营业务的调查服务机构,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加以规范,莫让“私家侦探”游走于灰色地带,甚至闯入法律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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