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淼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裁字(2021)784号),由于你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无法通过邮寄方式接收仲裁文书,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出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167号三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出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