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咨询:2021年4月,我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房,于2021年6月双方办理了交房,但未来得及办理备案及过户登记手续。2021年7月,某公司以该置业公司未如期还款为由诉至法院,并申请保全查封了该置业公司名下的房产,我购买的这套房产在查封时仍登记在置业公司名下,因此也在查封之列,导致我现在过不了户。现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准备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名下已被查封的房产,我该怎么办?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郑女士虽已购买某小区3栋1203室且已经实际入住,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以致房管部门仍显示登记在置业公司名下,法院对此作出的保全查封措施并无不妥,于法有据。
其次,郑女士可以向法院提执行异议,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阻却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郑女士在置业公司涉诉和涉执前,已与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房屋至今。置业公司因与某公司存在借款纠纷而涉诉,导致郑女士的房产被查封而无法办证,甚至险些被拍卖,此情况并非买受人郑女士自身原因所致,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郑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本报记者 孙会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