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清
近日,某银行余姚城建支行原行长沈某,被浙江宁波银保监局处以从业禁止五年行政处罚,此前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房屋地址等127条银行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用于装修公司招揽业务。沈某还联系一位房产公司会计,将1100余条信息提供周某。(11月4日《宁波晚报》)
财产信息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在一个人的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多的风险社会,信息泄露现象层出不穷。这里面,固然有消费者个人风险防范意识缺失、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的因素,也和一些人剑走偏锋密不可分。当银行工作人员和商家形成了利益合谋,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在所难免。
在人情社会和关系型社会,面对熟人的请托,沈某明知背离制度规则,却拉不下脸拒绝朋友的不正当利益诉求。更何况,沈某自身也有求于从事装修业务的商家,双方一拍即合、沆瀣一气。沈某和周某虽然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的市场交易,但双方心照不宣、投桃报李的社会交换,在本质上依然是对他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利益变现。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行有行规,哪怕就是银行行长也不能自说自话、自弹自唱。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显然违反了从业规范和职业伦理。当消费者发现个人财产信息被银行工作人员泄露,自然会降低他们对银行的信任;对银行失去尊重和认同的消费者,自然也会“用脚投票”。行长泄露信息功利、短视,用一种自毁长城的方式降低行业声誉;这样的涸泽而渔、饮鸩止渴,不仅会接受法律的规训和惩罚,也会遭受客户的批评质疑。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建构的数据库越来越纷繁复杂。个人信息泄露在让少数人牟利的同时,让许多人承受了物质损失、精神伤害乃至安全风险。对个人信息泄露“亮剑”,不仅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呵护,也有助于建设信用社会。当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每个人都会缺乏安全感、人人自危。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在一个注重利益变现的时代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形成了一条畸形的利益链;任何试图从中分一杯羹的投机者,都应该为自己的“轻率而糊涂”付出代价。不论是银行行长,还是房产中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无关职业和身份,而是关系到对规则的尊重与敬畏。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失守。在公众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的今天,事关权利与尊严的个人信息保护引发了老百姓的安全焦虑和信任危机。那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失范行为,理应得到严惩。只有让那些 “钻空子”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欲望才不会沦为脱缰的野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