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04日
第A06版:城事·巷报

房屋过户给了子女 我还能住吗?

2021年11月04日

  孙先生咨询:我今年72岁,老伴儿三年前去世了,膝下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儿子离婚了,还有一个孙女,女儿已经远嫁,很少回来。2020年6月,我把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屋赠与了儿子和孙女,二人按份共有该房屋,今年8月份,二人签订合同,约定孙女把自己名下的房屋份额卖给儿子,但儿子至今没有支付房款。现房屋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我和儿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现在儿子有了女朋友,想要结婚,让我搬出去。我想咨询,我赠与房屋时没有约定不能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现在他有权要求我搬离吗?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从法律层面认可和保障群众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本案中,案涉房屋原为孙先生所有,其通过赠与的形式将房产过户登记至儿子和孙女名下,赠与时,双方均应明知应当保障赠与人的合法居住权益,且孙女将房屋份额卖给儿子,自始至终儿子未支付房款,其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实质上是来源于孙先生的无偿赠与。涉案房屋系孙先生唯一住所,如果儿子以其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被告搬离房屋,将严重影响孙先生晚年的安居养老生活,严重侵害其基本生存权利。同时,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尊老敬老,儿子要求孙先生搬离其唯一居所,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利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其无权要求孙先生搬离房屋。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居住权益是人的基本权益,对于年迈的老年人更是如此,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合同或者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但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盖因居住权系登记生效主义,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通过设立居住权,可以满足父母欲在有生之年既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够保障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之后,不至于被子女撵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困顿局面。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咨询电话:13582333055。

  本报记者 孙会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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