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03日
第A07版:城事·警示

盗窃屡教不改 男子第13次入狱

2021年11月03日

  

  本报讯(首席记者 南开宇 通讯员 李忠勇 甄晓霞)人们常说:“只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桩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而这已经是他第13次入狱。

  被告人刘某是石家庄市平山县人,现年41岁。判决书显示,该男子从2003年7月2日至2019年12月23日,均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鹿泉区、藁城区、正定县、灵寿县等区县人民法院12次判处有期徒刑,共计刑期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2500元。也就是说,他从23岁以来的人生,基本都是沿着“盗窃犯罪——入狱——释放——盗窃犯罪——入狱……”的黑色路径度过的。

  2021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后,贼心不改,出来又重操旧业,继续作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出狱第6天,就开始疯狂盗窃,从2021年3月6日至3月17日仅11天时间,他先后流窜到平山县、鹿泉区、栾城区、井陉县实施入室盗窃作案9起(其中1起未遂),盗窃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8辆,后以200元或1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3月18日,在他出狱后第18天,又被井陉警方抓获。

  井陉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日前,该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的损失。就这样,刘某第13次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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