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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已受理申请人王永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 [石劳人裁字(2021)第663号],因无法通过邮递送达至你单位,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在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为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167号三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