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河北省教育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工作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校外培训机构领域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三、不得利用中小学、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四、不得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五、不得利用学员中考、高考成绩,炒作学员等级证书、学生排名、学校排名及明示或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