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爱春、刘华亮诉被申请人河北长城建设集团铁塔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56号富天大厦708室)劳动争议一案([2021]石劳人裁字第69、70号)。经过开庭审理,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石劳人裁字(2021)第69-2号裁决书。因向你单位邮寄裁决书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中陈爱春37963.37元、刘华亮54642.6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爱春2019年2月、3月和2020年1月至5月的工资共计31933元,支付申请人刘华亮2019年2月至8月和2020年1月至10月的工资共计76976元。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