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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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阎喜华、纪春宁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石劳人裁字[2021]第156-2号)已审结。因你单位地址有误,邮件无人接收,无法通过邮寄方式接收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确认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你单位与申请人阎喜华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你单位与申请人纪春宁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与阎喜华于2019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你单位与纪春宁于2020年4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你单位向申请人阎喜华、纪春宁支付正常工作期间拖欠的工资,数额为18882元、26483元。如不服上述裁决内容,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