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 通讯员 张晓博)“刘法官,太感谢你了,这个案子我一趟趟去杭州找当事人,都没能解决,现在终于在石家庄中院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日前,一名当事人把写着“正义的守护者,人民的好法官”的锦旗递到刘俊平法官手中。
据悉,该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签订《推广合作协议》后,原告共向该公司支付货款150余万元,款项均打入该公司指定的四名个人(原审被告)银行账户内,该公司亦认可尚欠原告90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一审中,原告以某公司与四名自然人形成财产混同为由,诉请五被告共同偿还其9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令,某公司偿还上诉人90万元及利息,驳回了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经审理认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四名被上诉人违反规定出借个人银行账户给某公司使用,为该公司转移风险提供了便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该案在维持被上诉人某公司向上诉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基础上,改判出借个人银行账户的四名被上诉人在某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