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9月2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错换人生28年”案,在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虽然未当庭宣判,但部分细节也引发社会关注。患癌当事人姚策坐轮椅出庭,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先予赔付10万元治疗款项,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一方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当庭交付了支票。(9月26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是裁判是非,定分止争的审判机关。涉诉当事人依照法院的生效裁判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就所涉纠纷未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将来可能的败诉方无需履行义务,将来可能的胜诉方也无权要求对方先行履行义务。但现实往往更加纷繁复杂,如一些属于被害方的当事人,往往因受到侵权而遭遇伤害或者病痛折磨,又无力负担较重的医疗费用。那么,即便在官司尚未胜诉的情形下,也有必要让侵权方先行垫付相应的赔偿款,以解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方的燃眉之急。
该做法不仅不违规,反而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和理论。如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之所以限定为此类案件,主要在于,主张前述损失的当事人,往往属于被害人,并因侵权行为陷入困境。
如果不倾听其需求,而是一味地将所有诉讼程序“走完”后再要求败诉方履行义务的话,通过短则几个月,长达一年的诉讼、执行程序,被害人极易被耗得筋疲力尽,甚至耽搁救治和基本生存,陷入更加绝望的困境。并由此对社会的文明和公平,对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产生合理怀疑。这显然不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不是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
可以说,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只是该案的特殊性让先予执行引人关注。这也说明,我国的审判机关不是冷冰冰的“衙门”,而是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以人为本的司法机关。针对特殊案件的先予执行,让人不再觉得法律是空洞抽象冷冰冰的存在。其通过司法人员的实施,让人感受到了力量、温度、文明,尤其让弱势群体感受到了快捷及时的温暖与呵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