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24日
第A16版:金融界·业态

不得暗示产品保本无风险

我国出台首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规

2020年09月24日

  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央行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首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规。

  “金融消保法”说了些啥

  《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不得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等。

  根据《办法》,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其金融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办法》 细化了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路径,鼓励消费者与机构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明确央行的监督检查职权,以及和其他监管部门、政府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办法》还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为何出台“金融消保法”

  金融产品的消费与居民的财富情况息息相关。当居民可支配收入和金融资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就会对所持有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国内近年来居民财富水平的不断增加,加上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普及极大的提高了金融的可获得性,人们对于金融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

  相关专家介绍,与金融机构相比,个人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信息严重不对称、学习研究精力不足、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而易于遭受损害。金融产品的高度专业性又加重了这种弱势情形,因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别于普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专门的法律保护。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都有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法律,且金融市场越发达的国家,其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越完善。

  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其实是比较晚的,在2013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后,考虑到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也在当年首次发布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这可以看做是金融消保法的1.0版本。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后,根据新的金融消费形式,央行又在2016年发布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也就是金融消保法的2.0版本。近年来不断有两会代表建言,对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升级。央行也在2019年12月27日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期间收集了108条意见,吸收采纳了近1/3的意见建议后,才有了本次金融消保法的3.0版本。

  记者 刘文静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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